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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东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增强我县的招商竞争力,掀起新一轮经济发展潮,根据上级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县的实际,特制订本优惠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县境内举办的“三资”企业(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对外加工装配企业、民营和内联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根据我县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将我县的经济区域划分为三类:

一类地区:平山街道、大岭镇、吉隆镇、白花镇、稔山镇、平海镇、巽寮旅游度假区;

二类地区:铁涌镇、梁化镇、多祝镇;

三类地区:白盆珠镇、安墩镇、宝口镇、高潭镇。

第二章鼓励投资的领域、行业、地区

第四条鼓励投资者在我县投资科技型、环保型、农产品加工流通型、商贸流通型、鞋业配套和服装配套企业。

第五条鼓励投资公路、桥梁、口岸码头、车站、铁路货运、市政设施、能源、环保、通讯、供水、学校、医院等基础设施及公益事业项目。

第六条鼓励投资者在我县一、二类地区兴办大型“组团式”投资项目和兴办项目集中区。

第七条鼓励投资者在我县兴办旅游和“三高”农业项目。

第三章税收政策

第八条“三资”企业所得税

(一)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三资”企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到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按24%税率征收(2008年1月1日后按新的税务政策执行)。

(二)属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或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较长的项目,或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的“三资”企业,经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按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从事农、林、牧业的“三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享受“二免三减”后,由企业申请,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在以后十年内可继续按应缴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四)属港口码头建设项目的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报省国家税务局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三资”企业暂不征收地方所得税。

(六)延长减免税期优惠: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继续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追加投资减免税优惠: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其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同类减免税优惠:

(1)外商投资企业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

(2)外商投资企业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

(八)再投资退税优惠符合条件的,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应当缴回已退税款。直接再投资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提取前直接用于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在提取后直接用于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九)购买国产设备税收优惠符合条件的企业,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1)外商投资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国产设备,并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的生产经营项目(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项目外);

(2)上述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项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进行改造而在投资总额以外购买的国产设备。

第九条“三资”企业房产税

(一)“三资”企业应征收房产税的房屋,自购买或新建落成之月起,免征房产税三年。

(二)新办从事农、林、牧业等利润较低的“三资”企业免征房产税。

(三)新办投资于能源、港口、码头、机场项目的“三资”企业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第十条“三资”企业营业税

新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个人转让著作权所得收入,免征营业税。

第十一条个人所得税

新办的“三资”企业员工及外籍个人符合如下规定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培训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批为合理的部分。

(四)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五)外商投资企业雇员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和标准提取并向指定机构缴付的住房公积金。

第四章地方财政政策

第十二条新办的生产性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其缴纳的增值税属本县分成部分剔除税收成本后,分别按5%(一类地区)、10%(二类地区)、15%(三类地区)的比例由县财政安排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第十三条对县财政安排新办生产型企业扶持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由企业所在镇组织企业申报,县财政及有关部门审核后拨付。

第五章规费优惠

第十四条凡有关部门向生产性工业项目收取的行政或有偿服务性收费,按县政府统一核定的优惠收费标准收取。

第十五条新办投资“三高”农业项目300万美元以上,在一、二类地区的,县本级规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90%征收;在三类地区的,县本级规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80%征收。

第十六条新办投资农产品加工项目500万美元(三类地区要求300万美元)以上,县本级规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80%征收。

第六章水、电等资源供给

第十七条用水优惠。企业内的供水工程,允许企业自行选择已注册登记并具备资质的队伍进行设计和施工,工程竣工后由供水部门验收。

第十八条用电优惠。凡在我县举办的企业,放开低压安装工程市场,允许企业在使用合格安装材料的前提下,自行选择已注册登记并具备资质的队伍进行设计和施工,工程竣工后由电力部门验收。

第十九条新企业的消防工程,允许企业自行购买合格的消防器材、产品,允许企业自行选择已注册登记并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工程竣工后由消防部门验收。

第二十条新建企业涉及环境保护问题的,由环保部门协助做好项目选址工作。环境影响评价可由企业自行委托符合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进行调查和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防治污染设施工程也可由企业自行选择符合资质并已经进行备案登记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环保部门依法对防治污染设施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依照有关收费标准收取项目竣工验收检测费。

第七章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凡在惠东县境内投资的企业,县行政服务中心提供“一站式”办事、“一条龙”服务和“一窗口”收费,对所有收费项目实行“一口价”收费,严禁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要捐赠。

第二十二条实行重点项目跟踪落实制度。对投资总额达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县政府成立项目建设工作小组,专门负责项目建设的跟踪落实及服务协调工作。

第二十三条企业需从县外调入或招聘科技、中级职称以上管理人员的,县人事、公安、劳动等有关部门优先给予解决,从速办理。凡在我县以上企业工作满三周年的企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办理当地入户手续,并享受子女入学、参军等与当地城镇居民的同等待遇。

第二十四条切实解决外商和外商企业生产、生活问题,积极主动为投资者及其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依法保护外商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合法利益。

第二十五条实际投资额超过40万美元(含40万美元)的“三资”、对外加工装配企业,可申办一辆往返香港的小轿车,由县外经贸部门负责办理报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中方管理人员因业务需要,可按上级规定申办多次往返香港通行证,县外事、公安、组织、人事等部门给予优先办理。

第八章引资奖励规定

第二十七条对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和为我县外源型经济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部门和个人,县将设立专项资金给予表彰奖励,各镇也要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对引进投资规模在1000万美元(二、三类地区5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的引荐者(本县有招商职能的机关部门工作人员除外),可按项目征用土地每平方米1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奖金由财政支付,奖金最高限额不超过30万元。对引进企业投资规模在1000万美元(二、三类地区500万美元)以下的引荐者,由各镇另行制订相应的奖励政策。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优惠办法自颁发之日起生效,县政府2006年6月29日颁发的《惠东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与新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惠东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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